海安市城东镇西场小学章程
海安市城东镇西场小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校有机统一,深化教育改革,着力提升学校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现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海安市城东镇西场小学”,简称“西场小学”;地址为“海安市城东镇蓉塘社区惠民北路5号”;学校网站网址为“http://xcxx.haianedu.net”; 邮政编码为226621 。
第三条 学校由海安市人民政府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海安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4轨24个班级。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83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在“和而不同,玉成其美”的办学思想指引下,在追求内在、和谐统一的同时,承认差异、包容差异,追求教师自我发展、学生个性发展和学校特色发展,从而达到和睦、和美、和乐、和融的境界。努力打造“百年西小,玉成教育”的品牌,办社会认可、人民满意的玉成教育。
第六条 【发展定位】
努力构建“玉成”校园文化,以“ 和润成玉 ”为校训,建构“学本”课堂模式,打造“和谐”的教师团队, 倾力培养“具有全面素养和鲜明个性的”的学生群体,为学生的一生奠基。我们以“和”的理念形成教育氛围,以“润”的理念助推师生发展,使全体师生在“和润育人”的环境中共历成长,成为内涵丰富、气质优雅的西小人。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玉汝于成——成长、成功、成人”。培养出个性独特、兴趣广泛、特长优专,“具有全面素养和鲜明个性的”的西小学子是学校“和而不同”的教育期待。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西场小学教师发展目标为“和而厚德,润之有道”。以学校发展和教师发展为本,以青年教师专业发展为抓手,以名师梯队建设为突破口,全面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构建和完善以学校为基地、以现代教育理论为基础、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教学实践为导向的教师专业发展校本培训机制和科学合理的教师发展性评价方案,建立一支适应教育发展和学校发展要求、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身心健康的专业化师资队伍。努力倡导“和风细雨”的教育形态,做到心平气和,顺性善导,达到“润物无声,教育无痕”的境界。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于1905年,初名“玉成公小学”。1925年,学校发展成为“完全小学”,更名为“如皋县第四高等小学”。2000年被评估为“江苏省实验小学”。2021年被评为“南通市新优质学校”。每年9月20日,为校庆日。
学校坚持“ 玉成教育”的文化引领,以“志存高远”为学校精神,确定校徽为 ,“团结、奋进、有为”为校风;以“严谨、和谐、高效”为教风;以“勤学、多问、善思”为学风。学校确定《百年校韵》为校歌。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队建,加强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支部重要活动,督促检查支部决议贯彻落实,督促支部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各部门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综合协调全校性党务、政务、事务工作和党政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检查督促工作要点的落实。当好参谋和助手,为学校决策提供服务。
(二)起草全校性党政工作计划、总结、决议、通知及综合性报告。负责以学校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报告、总结的审核。
(三)负责组织党组织会、校务办公会等学校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做好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印发和协调督办落实等工作。负责学校公务接待工作。
(四)负责校内外来文来函的收发、传阅、催办、归档工作;负责学校的综合档案管理工作;做好机要保密工作。
(五)负责舆情宣传工作。宣传学校改革发展的做法、成果以及先进事迹,为学校健康发展创建积极向上的舆论氛围。
(六)负责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工作;负责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布置的催查督办工作;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管理党支部、学校等印章工作;负责公务车辆的调度和管理;负责学校报刊征订、发送工作;负责学校会议室的管理。
(八)全面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并协调各部门组织实施,确保学校不发生消防、失窃、饮食卫生、交通、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九)组织开展安全法治知识宣传教育、安全演练及安全教育平台的使用。
(十)贯彻落实安全法治工作政策法规、决定事项和上级会议精神,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一)注意观察、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及时掌握各类不安定因素,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校领导汇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
(十二)负责学校门卫及校内巡逻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门卫值班制度,做好校门口人员出入登记,严防侵害师生的暴力行为发生。
(十三)安排好重大节假日的值班工作,并对值班人员提出明确的值班要求,保证校内治安秩序正常、学校财产安全和无外来干扰。
(十四)有序开展安全事故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求援工作。
(十五)受理和调处有关安全法治工作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学校稳定。
(十六)建立和规范学校安全、法治工作台账。
(十七)完成支部、校长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法令和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落实学生培养目标。
(二)制定并实施学校教学工作计划,检查并审定教师学科教学计划。在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做好教学人员的聘任、课务分工和教学工作考核。
(三)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规定的课程,及时编排日课表、作息时间表和导护轮值表。
(四)在办公室指导下,做好招生、转学、编班等工作,加强学籍管理,做到资料齐全规范,台帐清楚。
(五)坚持教学“五认真”,切实抓好教学管理,指导、组织、检查全校教师和教研组的日常教学和教研工作,切实做到“教学好、作业少、放学早、质量高”。
(六)指导、组织、检查学生的学业评定与综合评优工作,组织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书的规范填写。
(七)带领全校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提升教学品质。
(八)领导和组织教学主题活动与学生竞赛活动,组织和督查两课两操落实情况,协助做好学生社团管理工作。
(九)负责学校教育装备的规划和使用;做好教学资料、教师学生用书的征订管理工作;抓好图书室、科学室、音乐室、美术室、网络教室等专用教室的管理与建设。
(十)完成支部、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德育处工作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德育工作计划,检查并审定班主任(中队)工作计划。
(二)组织班主任的聘任、管理与考核,组织班主任工作研究活动,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
(三)指导、组织、评价和班级常规管理,促进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
(四)指导、组织、评价良好班级生活的创设和少先大队部的德育活动,以及中队的主题活动。
(五)成立家长、社区委员会;定期召开家长会;开展社区教育活动,指导家校共建工作。
(六)负责按少先队组织建设的要求,开展少先队队伍建设、活动课程建设等工作。
(七)负责升旗仪式、和润文化长廊、和润广播电视台、心理咨询等德育阵地的建设,以及学校校园文化与环境建设。
(八)负责落实建立“学生人人有导师,教师人人是导师”的制度体系,切实增强全体教师的育人意识和育人能力,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减轻学生过重的学业负担、心理压力和家长的养育焦虑,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构建与现代教育治理体系相适应的和谐师生关系、家校关系和亲子关系,指导和促进每一个学生的身心健康、快乐成长与全面发展。
(九)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科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梯队建设方案,并负责牵头实施。
(二)负责学校主课题的申报,牵头负责研究的实施,努力提高学校办学品质。
(三)组织申报各级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课题以及微型课题,对课题的实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和指导,使其操作规范,过程清晰,实施科学。
(四)负责全校教育科研咨询,负责名师工作室、导师团工作的开展,给教师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帮助。
(五)制定教师教育科研考评办法,每学期对教师的教育科研情况进行考评。
(六)牵头组织教师开展其他丰富多彩的校本研修活动和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研修与竞赛活动。
(七)负责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教师继续教育达标。
(八)完成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处工作职责:
(一)做好学校非教学人员的聘任工作,制定非教学人员工作规范,做好非教学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二)认真做好后勤人员的思想工作,注重调动后勤人员服务的自觉性与积极性,做到服务主动、积极、热情、周到。
(三)负责食堂和学生就餐值班管理,做到采购质优价廉量足,操作规范、卫生,饭菜可口,价格公道,学生就餐文明、安全。
(四)按照财务规定做好学校财务工作,完善校舍设备档案和固定资产帐目,加强固定资产、基建物资及教学用品的管理,注重使用的督查和定期的维护,做到制度完善、责任明确、损坏赔偿。
(五)认真规范做好各类用品的采购、供应,做到质量可靠,手续完备,核算报批及时,保管妥善,无人为浪费与散失现象。
(六)加强校园管理,做到绿化、美化、香化、净化校园环境。
(七)完成支部、校长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不是校务会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校务会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校务会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年级段和学科分别设立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等学科教研组,贯彻落实学校教学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通过教研组开展集体备课活动,刻苦钻研教材,统一教学要求。要求教师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和认真考核,从而充分发挥全体教师集体智慧,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健全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发挥学校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技术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建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型教学关系,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四条 学校突出能力导向,加强过程评价,注重综合评价,围绕学生品德修养、学习进步、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全面真实评价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端正教育思想,加强常规管理,大力改革教学。
(一)建立和健全以书记、校长为领导的,通过教务处、教科室等部门指导和组织教研组和教师工作的教学管理体系。
(二)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课程设置选用适当的教材实施教学。
(三)学校倡导教师努力改进教学方法,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的同时,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认真学习和积极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切实提高教学效率。
(四)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责任。
(五)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实行等级制。建立和健全对教师教学质量全面、客观的评估制度。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九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大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通过少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防欺凌领导小组,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和班级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思想道德教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五十五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靠政府、街道、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学校校务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并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本次为第3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组织会议、校务办公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学校校务办公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海安市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支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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