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海教计〔2019〕4号
关于下达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
各中小学、各区镇教办: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28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8〕241号)文件精神、《中共海安县委海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双六双帮脱贫致富奔小康工程的意见》(海委发〔2016〕11号)精神,现将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见附件1)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良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补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学校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其中建档立卡、低保等学生确认,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义务教育学籍库、扶贫办建档立卡库、民政局低保库等进行大数据比对,并与“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等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进行比对,将比对出的学生信息由各义务教育学校核对(结合学生家长申报)后报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经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审核后盖章认定(建档立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等学生明细见附件2)。
三、补助标准及比例
补助标准为: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小学每生750元、初中每生1000元;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每生500元、初中每生625元。发放比例为学校非寄宿生总数的8%,寄宿生总数的25%,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学校、黄桥老区学校、特教学校适当倾斜。
四、办理程序
1.学校告知。学校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核实,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评审,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做好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等级,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
5.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报《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表报至邮箱1336463479@qq.com)。学校将相关资助资料,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期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
各义务教育学校在生活补助经费下达后,要及时打卡发放到困难学生。
六、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实施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做好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
各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制定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专人负责。学校要建立严格规则的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2.切实加强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各学校要切实做好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市财政局和教育体育局等相关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指标分配表
2.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建档立卡、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细表
3.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4.海安市2019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情况汇总表
5.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享受生活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明细表
海安市教育体育局 海安市财政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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